政府為鼓勵國內企業致力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訂有租稅優惠措施,提醒各營利事業密切注意投資抵減的相關規定,以免喪失抵稅權益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表示,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35%限度內,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另按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附表項目壹、四規定: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之購置成本,始可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該所強調營利事業於申報投資抵減時,申請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中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儀器設備,該儀器設備必須係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屬「全新」儀器設備,且未轉(兼)供生產或其他非研究發展之用途使用者,該支出始得適用投資抵減。
該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時,應自行檢視是否符合上開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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