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將受停業處分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本市某經營五金批發之營業人,一年內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依規定自97年7月1日至7月7日止計執行停業處分7日。
據該分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於一年內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者,將遭停業處分,且縱然於稽徵機關執行停業處分前申請變更負責人登記,在未註銷營業登記前,仍不影響對該營業人執行停止營業之處分,故營業人不能心存僥倖,否則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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