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結算申報 不得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市林小姐問:未辦理結算申報可否適用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不適用列舉扣除額相關規定;所以民眾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稽徵機關核定後,不能再主張選用以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等列舉扣除項目為扣除額的方式計算,應一律採用標準扣除額。常有民眾誤以為自行採用列舉扣除計算結果,只要無應納稅額就無需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等接到國稅局依標準扣除額核定綜合所得稅的繳款書時,已不能再主張選用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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