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書審核定仍得抽查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旗山稽徵所表示:日前接獲1位公司A小姐詢問: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已自行依擴大書面審核要點規定的純益率調整課稅所得額並於申報期限內繳清稅款, 貴局前已書面審核核定在案,何以近日又接獲國稅局通知本公司提示95年度帳簿憑證供核?又如無法提示應如何處理?
該所答覆表示:依95年度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規定,對於營利事業自行依擴大書面審核要點規定純益率調整所得額的結算申報案件,稽徵機關仍應依規定辦理抽查。經列入抽查的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83條第3項規定,應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有提示各種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之協力義務。如經被抽查到而未能提示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者,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稽徵機關仍得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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