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近期各公司陸續舉辦之股東大會,所採紀念品贈送股東方式,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饋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是以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所贈送股東之紀念品,依前揭法條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饋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呼籲,營業人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如採購之貨物係供作上揭紀念品饋贈者,應注意檢視申報時是否誤列為進項稅額,以免將不得申報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遭同法第51條第2項第5款規定之處罰,倘若申報後發現誤報該進項稅額,應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及申請更正補繳稅額並加計利息,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有疑問請洽:
臺南市分局黃秘書,聯絡電話: 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