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清決算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所以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另獨資經營之營利事業改組為合夥組織,如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毋庸分別辦理設立及註銷登記;並准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又臺南市分局補充說明,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2人以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祗剩1人者,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而合夥人之一欲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營利事業者,則宜另行申請設立登記。但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如其營利事業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依規定可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如有疑問請洽:
臺南市分局黃秘書,聯絡電話: 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