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實物抵繳遺產稅須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而且一次繳現有困難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張先生問:要用實物抵繳遺產稅,有沒有什麼限制?是不是只要有遺產稅,就可以用實物抵繳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依照稅法的規定,納稅義務人要以實物抵繳遺產稅,必須符合下列二個條件:
一、 遺產稅的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
二、 納稅義務人對應納稅額一次繳納現金確有困難。
  因此,遺產稅的應納稅額如果未達30萬元,例如遺產稅應納稅額只有20萬元,是不能以實物抵繳稅額;此外,遺產稅的應納稅額雖然在30萬元以上,但是納稅義務人對於應納稅額一次繳納現金沒有困難,也不能以實物抵繳稅額。至於納稅義務人有沒有繳現困難,目前稽徵機關原則上以被繼承人是否遺有現金或銀行存款,作為審酌之參考,例如遺產稅的應納稅額50萬元,但是被繼承人遺有現金20萬元、銀行存款100萬元,合計遺留120萬元的資金,納稅義務人如果無法提出其他事證,證明其確無法以之繳現時,因該資金已經超過應納稅額50萬元,所以是不能以實物抵繳稅額;但如果被繼承人並沒有遺留任何現金及銀行存款,則納稅義務人對於50萬元的應納稅額則全部可以實物抵繳;另被繼承人雖遺有資金,但不足遺產稅的應納稅額,則僅能就資金不足繳稅的部分,准以實物抵繳稅額,例如遺產稅的應納稅額50萬元,但是被繼承人遺有現金10萬元、銀行存款20萬元,合計遺留30萬元的資金,納稅義務人未提出其他事證,證明其確無法以之繳現,則可以實物抵繳的稅額為現金及銀行存款不足繳稅的20萬元。
  另外,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必須在遺產稅稅單的限繳日期前提出,如果逾限繳日期後才提出申請,稅捐稽徵機關仍可受理,但須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為避免增加不必要的負擔,該分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時,最好依規定在稅單限繳日期前將實物抵繳申請書送到國稅局。
  
如有疑問請洽:
臺南市分局黃秘書,聯絡電話: 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