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籌組球隊、興建或購置之體育館、員工宿舍、餐廳及各項員工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其相關進項稅額是否可提出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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枋寮鄉某公司負責人方先生問:營業人籌組球隊、興建或購置之體育館、員工宿舍、餐廳及各項員工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其相關進項稅額是否可提出扣抵?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營業人組球隊對外參加活動,符合倡導運動,培育運動人員,提昇運動水準政策,亦可提昇公司知名度與商譽,促進產品之銷售,其有關球隊之支出,應認屬與公司業務有關,又所興建或購置之體育館、員工宿舍、餐廳及各項員工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之支出,核與業務有關,且上開固定資產之所有權未移轉與員工個人者,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因此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79.5.12.及89.6.9臺財稅字第780713674號及89045379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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