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或不申報,會受到什麼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這個問題可依3方面來說明:
(一)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已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十五日內補辦結算申報,經稅務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加計之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二)營利事業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後,十五日內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稅務機關即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加計之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又如於核定所得額後,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時,應再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三)營利事業違反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二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在稅務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者,仍應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報金;逾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期限,而在稅務機關送達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書前自行申報者,仍應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加徵怠報金。
如有疑問請洽:呂股長,聯絡電話:08-7899871轉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