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所得扣繳規定已修正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表示,財政部於97年5月16日發布解釋令,針對97年3月5日修正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有關薪資「全月給付總額」作出補充規定,並自97年3月7日起適用,其規定如下:
一、 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應依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但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給付時得按其給付額扣取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二、 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稅額。
三、 每月薪資之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如有問題請洽:第四課劉課長,聯絡電話: 06-6573111 分機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