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提起訴願 暫緩移送執行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營市吳先生問:因欠稅收到行政執行處執行命令,銀行存款因此遭扣押,請問稽徵機關依據為何?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或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或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得暫緩移送執行。納稅義務人在收到稅捐稽徵機關之繳納稅捐文書(稅單)時,應先瞭解為何尚需補繳稅捐,若有疑義時,得於繳納期間內向發單之稽徵機關查對更正;如確無疑義,務請於繳納期間屆滿前繳清稅款,俾免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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