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在同1年內有2次以上之贈與行為,應如何申報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佳里鎮林先生來電詢問:贈與人在同1年內有2次以上之贈與行為,應如何申報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說明如下:
一、 贈與人在同1年內有2次以上的贈與行為,不論受贈人是否為同一個人,都應該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的時候,將同1年內以前各次的贈與事實和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二、 所謂同1年內以前各次的贈與事實,與贈與人的設籍地無關,凡是屬於同1個年度裡面的贈與事實,無論戶籍設在何處,都需要與最後一次贈與行為合併計算。
三、 同1年度裡有2次以上的贈與行為,如果贈與日較後的贈與事實先申報,且稽徵機關已核定,雖然較前的贈與事實比較晚申報,仍然需要將已核定的贈與資料一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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