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遺失購買之統一發票應如何處理?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應視該發票是否已使用,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分別處理:
一、 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二、 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之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
三、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該分局說明,統一發票係營利事業最重要之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營業人應妥善保管,以減少買、賣雙方或與稽徵機關課稅之爭議。
如有疑問請洽:
臺南市分局黃秘書,聯絡電話: 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