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接受顧客以信用卡刷卡消費,記得要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使用發票之營業人無論以現金或信用卡方式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否則一旦遭受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還會遭受處罰。
該分局指出,營業人往往以為民眾以信用卡消費,國稅局難以查核而漏開統一發票。事實上,國稅局定期均會由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交下信用卡交易資料,如營業人有漏開統一發票而短漏報銷售額情事,經稽徵機關查獲者,將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營業人不得不慎。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時,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予處罰。
  
如有疑問請洽:
臺南市分局黃秘書,聯絡電話: 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