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土地5年內贈與配偶仍應追繳原退稅款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能移轉或供營業、租給他人使用;若贈與移轉登記予其配偶,因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係屬實質移轉,依現行稅法規定,仍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例如林先生在93年1月出售臺南市之自用住宅用地,在93年5月購買臺南縣之自用住宅用地,依現行稅法規定申請重購退稅,經審查符合規定,並已退還原繳納土地增值稅。但林先生又在94年6將其重購之臺南縣自用住宅用地贈與給配偶林太太,稽徵機關會依規定追補原退還的稅款。因此,稅務局要提醒民眾,已辦理重購退稅之土地,5年內不能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免之前退還之稅款被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