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所有房屋供夫作為工廠使用,不能減半徵收房屋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所稱「自有房屋」,係指下列房屋之一:〈1〉工廠如為公司或為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2〉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3〉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法登記工廠之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稅捐處指出,依法登記之工廠,以自有房屋供直接生產使用,固可減半徵收房屋稅;但非屬自己所有之房屋,雖提供依法登記之工廠使用,亦不能適用減半徵收房屋稅;按民法親屬篇規定,夫妻各自所有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夫以其名義登記之獨資事業,為夫之婚後財產,妻如果將所有房屋供夫所營事業作為工廠使用,因兩者權利主體不同,自不能適用房屋稅條例減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