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每月自其薪資中自願提繳6﹪退休金,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自94年7月1日起,勞工自願提繳的退休金,不必計入勞工領取薪資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本局指出,勞工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的退休金,既免計入薪資所得總額課稅,扣繳義務人(雇主)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填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時,勞工在每月薪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的金額,亦無須列入「給付總額」申報。但是,如果勞工每月自願提繳之退休金超過薪資6%範圍,其超過部分並無免計入薪資所得總額課稅規定,扣繳義務人仍應將該超過部分列入薪資「給付總額」申報。 又依97年1月2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14條條文規定,勞工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可免計入退職所得。亦即自97年1月4日起,勞工依勞工退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6%之退休金,在勞工提繳年度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薪資所得)課稅,但勞工退休時,必須把個人自願提繳該部分退休金連同雇主提撥部分,併入退職所得課稅。 舉例說明:王先生工作20年退休,於97年3月1日領取退休金共400萬元,其中40萬元屬於自己薪資提撥部分並於領取薪資年度已課徵過綜合所得稅,其應計入97年度退職所得課稅金額為190,000元。【﹝(400萬-40萬)-16.1萬×20﹞×1/2=19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