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參加各級政府機關研究發展計畫,取得政府補助款部分,不適用投資抵減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政府為鼓勵公司從事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以促進產業升級,提升國際競爭力,訂有租稅優惠措施,公司之研發支出或人才培訓支出符合規定者,即可依抵減稅率計算抵減稅額,享受抵稅之優惠。然公司從事研究發展計畫,若有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研究補助,並取得政府補助款,除應列報為其他收入外,因該補助款非屬公司自有資金支出,不能適用投資抵減,應自研究發展支出中扣除。
南區國稅局轄內即有某公司94年度經經濟部核准某研究計畫,並取得經濟部給付之專案計畫補助款150萬元,公司雖已依規定申報為其他收入,但於當年度列報研發支出投資抵減金額550萬元中,未予扣除該筆補助款收入,該局乃核定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發支出為400萬元,可抵減稅額120萬元,補徵稅額45萬元。
該局呼籲,公司申報適用抵稅優惠之研究發展支出時,應特別注意,如有取得政府之相關補助款,除列入其他收入申報外,應自研究發展支出中扣除,俾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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