賺到綜合所得稅,賠了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該局說明,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時應檢附:
一、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二、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房屋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該局審核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子女向父母承租房屋,申報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情形,經通報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因該房屋有出租情事,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規定取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補繳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應補繳自用住宅地價稅率2%0與一般用地基本稅率10%0差額之地價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不要為了規避稅負,而做不當之租稅規劃以免得不償失。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周股長;電話25433050分機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