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竊?損失認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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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詢問公司車輛失竊,已向警察機關報案,受有保險賠償收入,可否列為公司之損失,又需提示那些證明文件,稅捐稽徵機關才能准予認列?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第4目規定,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可核實認定為其他費用或損失。
上揭案例,就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認列為之其他費用或損失。因此,營利事業若發生竊?損失應保留向警察機關之報案紀錄及證明失竊損失清單,備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可核實認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若保險賠償收入大於車輛損失金額時,其差額應認列為其他收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遭受竊盜損失應依規定保留向警察機關報案及失竊損失清單之證明文件,並按規定辦理申報,以免權益受損。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