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雖未親自收受核定稅額繳款書,仍會遭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扣押其薪資所得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林先生來電詢問,其並未親自收受95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為何遭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扣押其薪資所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照行政程序法規定,稽徵機關之文書無法於應送達處所會晤應受送達人,或付與應受送達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受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為送達。 稽徵機關之稽徵文書(如核定通知書、繳款書)之送達,如係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郵務人員將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由郵務人員將1份黏貼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該寄存之日即為收受送達之日期,納稅義務人是否赴郵局領取,並不影響送達之合法性。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發現住家門首貼有郵局寄存稽徵文書送達通知書,應儘速前往郵局領取,依限繳納,以免逾繳納期限,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逾30日未繳納者,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658】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張簡適慧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