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檢舉應提出明確事證,否則稽徵機關無法受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由於網路檢舉迅速方便,且具有隱藏身分之優點,有不少擔心身分曝光的檢舉人,排除傳統的電話或書面檢舉,改採網路檢舉。 國稅局又表示:檢舉人透過網路檢舉,雖然在檢舉書中明白指出被檢舉人姓名及地址,惟因對於違章漏稅證據欠缺具體、明確之事證,致該局無法進行查核。為求慎重,避免無端擾民及審慎調查,只好再要求檢舉人提供具體逃漏事證,但卻常引起檢舉人誤認為國稅局故意拖延。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為使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一致起見,訂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統一規範檢舉案件偵辦之處理原則。依該要點第13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稽徵機關應注意查明下列事項:1、檢舉人姓名及地址(電子郵件信箱)。2、被檢舉人的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3、所檢舉違章漏稅的事實及可供調查的資料與線索。又第16條規定「檢舉書應詳予查核其是否具備第13點所規定之事實。如經調查不實者,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者,或認無調查必要者,得免議存查,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檢舉人」。 國稅局特別呼籲民眾,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案時,無論採取電話、書面或上網等方法,檢舉書的內容務必具備人、事、時、地、物之要件,也就是:被檢舉人姓名、地址、違章漏稅事實、涉案期間、發生地點、短漏報之金額及證據,以及可供調查之資料與線索,俾供稽徵機關及時查核。若檢舉書內容未具備上揭資料,稽徵機關會再行文限期請檢舉人補提供,以便查核。 【#656】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 稱:稅務員 姓 名: 黃瓊雯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