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附設電玩應辦娛樂稅登記代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經濟不景氣,有些商店在店內擺放一、兩台電動玩具或抓娃娃機等以招徠生意,雖然非主要營業項目且營業額很小,但仍應依規定辦理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娛樂稅之手續。
  
該局指出,這類電動玩具、抓娃娃機或電動搖搖馬、車等係屬娛樂稅法規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的課徵範圍,應就收費額課徵娛樂稅。如娛樂業者未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一經查獲將遭處以 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或以不為代徵稅款補徵其所漏稅額並按漏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罰則很重。
  
該局特別呼籲,如有未辦理登記者,請速至該局或分局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以免查獲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