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不動產申請自用住宅稅率,每個土地所有權人都要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共有不動產如果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必須把握「一個都不可少」原則,亦即每一個土地所有權人都要提出申請,才能全部以自用住宅稅率繳交地價稅。
  
該局指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目前只有千分之2,相較一般土地按基本稅率千分之10計徵,稅負明顯較輕,一般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稅率,通常不會注意房屋是共有還是一人獨自擁有,如果是屬於獨立產權的,只要所有權人提出申請,稅務局審核符合自用住宅要件時,就可以適用較低稅率課稅;至於共有情形,即不只一位所有權人時,如果只有所有權人之一提出申請,就會出現適用不同稅率的現象,包括持分相同的土地所有權人,也會被按高低不同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每一個土地所有權人都要提出申請,才能適用相同稅率繳交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要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有幾個要件,包括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沒有出租、營業情形;該局呼籲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轄區稅務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只能從次年開始適用,而已經提出申請並經核准且使用情形沒有變更的土地,不用每年申請,仍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