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對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如有爭議,可透過協談機制取得共識,適用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目前行政法院受理之訴訟案件,以稅務爭訟案件居多,為疏減訟源,該局正積極落實及推動原有之稅務協談機制,除修訂復查階段之相關協談作業規定外,針對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行政救濟案件訂定具體之協談作業處理原則,該局所訂適用範圍排除事實認定無疑義且法令已明確規定及原核定明顯錯誤應適用更正程序處理外,其餘如屬徵納雙方之見解仍存有歧見或查證顯有困難之案件,可透過協談機制取得共識並作為核課稅捐之依據。因此透過協談制度,應可使徵納雙方認知上之差異縮小,適度化解爭訟。
該局同時表示,投資抵減相關法令制定非常嚴謹,引起徵納雙方解讀不同,又稽徵機關對於課稅事實,尚須負一定之舉證責任,且納稅義務人之課稅資料較過去更形複雜,爭議不斷,提起行政救濟案件日漸增加,致徵納雙方投入可觀之人力及物力,已嚴重扭曲政府租稅獎勵立意。為解決徵納雙方之歧見,稅務協談確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有鑑於此,該局研訂「審理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行政救濟案件協談作業處理原則」於96年10月18日施行,採行一致性之認定標準,落實徵納雙方意見溝通,貫徹協談制度以疏減訟源。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對稅捐核定處分不服,可先透過陳述意
見機制,與國稅局人員面對面溝通,以釐清案情與法令適用疑義。如有必要且符合該局訂定之協談範圍,可進一步透過協談機制取得共識,免除繁瑣之爭訟程序,共達雙贏之局面。有關前揭處理原則可至本局網站www.ntx.gov.tw/國稅法規查詢/本局行政規則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