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資本租賃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向他人租賃機器設備所給付之價款,若該租賃機器設備係符合資本租賃之條件,則所給付之租金應以資本租賃方式資本化,並於租賃資產耐用年限內攤提折舊費用。
該局查核甲製造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向他人租賃噴字機器設備,租賃期間共3年,每年租金支出100萬元,全額列報為製造費用項下之租金支出。經查其租賃合約書,載明該噴字機器設備於合約期滿3年後,該機器設備所有權將無償移轉為甲公司所有,已符合資本租賃之條件,應計算該噴字機器設備現值予以資本化,並依該設備耐用年限內攤提折舊費用。
該局指出,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承租條件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資本租賃:(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給承租人;(2) 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3)租賃期間達租賃資產在租賃開始時剩餘耐用年數75%以上者;(4)在租賃開始日,最低租金給付額之折現值達到租賃資產公平市價之90%以上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向他人租賃廠房、機器設備等租金支出時,請依相關規定正確計算損益,以免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賴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