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列備抵呆帳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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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規定,營利事業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
該局指出,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鉅額呆帳損失,經查係該公司將其他應收款-應收墊付子公司材料、設備款54億餘元及對前述其他應收款項設算之應收利息5千萬餘元,按1%提列備抵呆帳5千萬餘元。惟該其他應收款及應收利息並非銷貨行為所產生之應收帳款或應收票據,尚不得據以列入備抵呆帳限額之計算,遂剔除該筆呆帳損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依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提列備抵呆帳時,必須注意應將非因銷貨行為發生之其他應收款排除在外,以免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