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經稽徵機關更正應納稅額者,無須重新發單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如有更正稅額之情事,稅捐稽徵機關無須展延繳款期間重新發單,將就更正後稅額繼續執行。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收受稅額繳款書後,如未於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遭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後,始申請更正應納稅額者,依據財政部79年9月4日台財稅第791196310號函規定,是類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在執行中經稽徵機關本於職權更正稅額者,應將更正結果通知納稅義務人並函請行政執行機關就更正後之稅額執行,毋庸再重新發單。另依財政部80年11月14日台財稅第800403510號函規定,在執行中稅額有變更時,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其性質與原處分之撤銷尚屬有別,故不影響處分未變更部分之效力,其滯納金應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稅額之核課有疑義者,應儘速於繳納期間內申請更正、或依法申請復查、訴願等行政救濟程序,如因欠稅而遭移送強制執行將增加滯納金、滯納利息負擔。
(聯絡人:徵收科謝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