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綜所稅應誠實申報補習班其他所得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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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據實申報綜合所得稅,若有經營補習班、幼稚園及托兒所者,應主動誠實申報相關其他收入及所得,未據實申報相關收入,經查獲漏報其他所得屬實,予以核定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71條、第76條及第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申報其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經營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者,應以其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併入設立人、創辦人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其所得額之核定準用「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之規定辦理。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將就其收入總額按財政部頒訂之「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暨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該局查核某補習業者未依規定申報補習費收入,經查獲漏列補習班分期付款收入600萬元,依財政部部頒費用標準核定漏報當年度其他所得300萬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補稅送罰。
該局呼籲,經營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養護、療養院(所)之其他所得者,應主動據實申報相關收入與所得,據實申報繳納相關稅負,俾免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遭補稅裁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