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方法,如不慎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儘速自動補報繳,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案件頻繁,稽徵機關調查時,營業人常無奈表示確實有交易付款,但不知道對方並非實際交易對象,致發生違反規定情事,所以營業人在交易時應提高警覺,並保存完整之付款證明及實際銷貨人之身分資料,才能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收受發票應注意下列各點,避免不慎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
一、進貨收受統一發票應確認是否為實際交易銷貨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
二、進貨付款時,如收款對象與開立發票之營業人不符時,應暫緩付款,並先查對銷貨營業人是否真實,俟查對確實並取得名稱相符之統一發票再行付款。
三、進貨付款時,最好均能以劃線並書有抬頭之支票付款,尤其鉅額付款,更應以簽發支票付款,支票上抬頭與開立發票之廠商名稱必須相符(最好簽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如貨款金額較小以現金支付者,應請領款人在現金付款簽收單上簽名蓋章,並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等資料,以利事後查證時,作為佐證資料。
四、儘量避免向來路不明之營業人或外務員進貨,應確認銷貨人之身分,對接洽業務人員之名片妥為保存或提示之資料加以影印備查,並做好徵信工作,對所交付之統一發票予以查證相符後,再依前述付款方式支付貨款。
五、請妥為保存交易過程之有關憑證,如訂貨之估價單、工程合約、簽約人身分資料、運送貨物之託運單、送貨單、過磅單、收貨之驗收單等,以便事後相關單位查證時,作為進貨事實之佐證。
六、對於平時往來之廠商應有往來廠商名冊,不但可以便利雙方交易來往連繫,萬一取得不實的統一發票時,亦可供作佐證資料,證明發票來源。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儘速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不慎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儘快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該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補報補繳,可免受罰,否則一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或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