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 發票標示菸品健康福利捐 自100年9月1日起走入歷史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0年9月1日起菸品健康福利捐將納入營業稅稅基,消費者購買菸品時,因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已包含於銷售額內,因此店家無需在統一發票上另外標示,而店家也不可再以扣除菸品健康福利捐後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營業稅屬一般消費稅性質,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所收取之一切費用(除該次銷售之營業稅額外),均為營業稅之稅基。因此100年修正後之營業稅法,於條文中明定將菸品健康福利捐納入營業稅稅基,行政院並核定自100年9月1日起施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將菸品健康福利捐併入營業稅稅基後,日後健康捐調整時,業者無需再收回舊菸重新包裝,除可降低營業人成本,並可避免滋生消費者質疑菸商賺取健康捐調漲價差之疑慮。而營業人銷售菸品時,其統一發票開立方式,與銷售一般商品並無不同,即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如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定價即為開立發票的總計金額,不可將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金額扣除。
   南區國稅局提醒,店家銷貨時除應主動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應確實依規定記載銷售額及稅額,避免因一時疏忽致產生違章情事,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陳科長06-2298048
  彙總編號:10008-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