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送客戶及員工禮品所取得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交際應酬用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且財政部75年12月8日台財稅第7519062號函亦明釋,營業人為交際應酬餽贈他人之禮物,核屬交際應酬用貨物之範圍,其支付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述類似之情形者,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持之扣抵銷項稅額,以免觸法而受罰。
如有疑問請洽: 07-7404001 轉302吳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