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檢舉逃漏稅應提供明確事證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表示,近來發現部分民眾利用檢舉發洩私怨,或查抄報章雜誌資料指陳營業人逃漏稅等等。
該分局指出,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檢舉人應提供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暨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和可供偵查之線索資料,並且要具名檢舉並留下住址。民眾檢舉逃漏稅,要提供相關具體事證以供偵查,國稅局不會以個人意見或推測作為被檢舉人涉嫌違章之論斷,檢舉時未檢附事證,經通知後如仍未獲補正或提供,將依該作業要點規定以免議結案。
該分局呼籲民眾檢舉逃漏稅時,除寫明被檢舉者資料及漏稅事實外,還要提供具體事證以供調查,同時也歡迎民眾發現逃漏稅情形時,勇於檢舉以遏止不法,維護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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