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主,請儘速繳納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97年自用車全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已經在4月30日截止,惟仍有少數納稅義務人尚未繳納,花蓮縣稅捐稽徵處籲請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以免車輛未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法除責令補稅外,尚須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處長林全祿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所以車主若將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使用於公共道路,為警方查獲包括攔檢、違規停車或超速、闖紅燈等,除依法責令補稅外,尚須繳納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請未繳納各年期使用牌照稅之車主儘速至花蓮監理站或稅捐處補發稅單繳納,以免因小失大。
納稅義務人對使用牌照稅如有疑義或補發97年度使用牌照稅繳書,請撥花蓮縣稅捐稽徵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43、245、246,請車主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