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負責人不得以個人名義查調公司之課稅資料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報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負責人不得以個人之名義申請查調公司所得資料及閱覽公司結算申報書或查調公司債務人課稅資料。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三、稅捐稽徵機關。四、監察機關。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又公司為法人,其負責人則為法人代表之自然人,二者為各別之權利義務主體。是以,公司負責人尚不得以個人名義申請查調公司所得資料及閱覽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容或查調公司債務人課稅資料。該局提醒,公司組織查調本身或債務人課稅資料時,應以公司法人名義提出申請,以保障納稅人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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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吳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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