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社團辦公場所非自有房屋不能免稅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縣稅捐稽徵處處長謝國堯表示: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其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謝處長指出,如公益社團以理事長或會長或他人私有房屋作為辦公場所,因非社團自有房屋,自無免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