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變更房屋起造人名義應於使用執造核發後60日內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縣稅捐稽徵處處長謝國堯表示:為防杜假藉房屋以委建之名而行買賣、交換、贈與之實,再以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方式規避契稅稅負,稅捐處將按實質課稅原則,覈實課徵契稅。
  謝處長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
  納稅義務人如不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因此,稅捐處提醒您於規定期限內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