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攬合約完工後按實際結算的價額付款要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工程承攬合約應按合約金額貼用1?的印花稅票,如合約上沒有載明工程總價,必須工作完成後才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合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以預計金額貼用印花稅票,等到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應貼之印花稅票或退還溢貼之印花稅額。
稅捐處亦表示,合約書或所附之價目表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表示總價中已包含稅捐在內者,該合約書得依所載之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貼用印花稅票。
例如,甲、乙承包商共同與丙業主簽訂工程合約,工程造價 10,000,000 元,合約內如有載明「內含營業稅476,190 元」或「含稅」、「稅捐」、 「稅什費」等字樣者,其實際工程造價為9,523,810 元(10,000,000 元-476,190 元),甲承包商承包十分之六, 即 5,714,286 元,應貼1?印花稅票5,714元,乙承包商承包十分之四,即 3,809,524 元,應貼1?印花稅票3,809元,丙業主合約部份貼用9,523元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