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買賣自用住宅用地時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有民眾申請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而向該處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卻因原出售之土地無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而遭否准。該處對此提出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二年內另行購買未超過三公畝之都市土地或未超過七公畝之非都市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不論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均可。而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該處進一步說明,重購退稅之規定,旨在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能力,其適用自應以有『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事實為前提,若是先購後售之情形,新購自用住宅用地時,出售之土地均無土地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立戶籍,並無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適用。至於原有土地出售時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與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申請退稅尚無必然關係。 民眾對以上內容如有疑問或有其他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問題,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