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人頭經營娛樂事業以逃漏稅捐,其實際經營者仍應補稅送罰

資料來源:賦稅署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在最近查核之稅務案件中,查獲某電子遊藝場實際負責人涉嫌利用他人名義開立銀行帳戶,藉以分散利息所得,業已移請相關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處。
  據了解,某些電子遊藝場實際上係經營賭博性電玩,獲利相當豐厚,而為規避相關主管機關之查核,實際經營者通常藉用人頭充當負責人,以撇清其與賭博性電玩之關係,甚至利用他人名義設立數個銀行帳戶,隱匿營利收入以遂其分散利息所得之目的;最近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於查案過程中,即發現某電子遊藝場實際負責人以員工名義充當該營利事業負責人,且藉用多位員工名義開立人頭帳戶,以存放資金並分散利息所得,經賦稅署稽核單位查核相關人頭帳戶結果,除發現該遊藝場實際負責人涉嫌漏報營利所得及利息所得外,同時查獲其另外承租隱密場地經營賭博性電玩,涉嫌未辦理營業登記即擅自營業暨未依規定辦理租金扣繳,而場地出租人則涉嫌漏報租賃所得,都將依稅法相關規定受到處罰。
  賦稅署指出,稽徵機關對於所得來源不明且利息偏高之案件,都會實施查核作業,藉此嚇阻前揭利用他人名義規避稅負之違章行為,以防杜國家稅收之流失。同時,賦稅署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逃漏行為,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被查獲前,趕快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因違章漏稅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