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應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權?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吳先生來電詢問,繼承人應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如要拋棄繼承權,依照97年1月2日最新修訂民法第1174條規定,應該在得知有繼承權當天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並且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申報時要檢附法院核准的文件影本。

另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如果未在繼承開始起算3年內(繼承發生日在81年9月18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開始者,自實施當天起算),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的表示,那麼就當作拋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