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禁止處分之不動產價值如何認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常藉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或設定抵押權等方式藉以規避滯欠稅捐之強制執行,惟為確保租稅債權之徵起,稅捐稽徵機關得對欠稅人財產為禁止處分。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之財產,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所稱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土地按公告現值加4成、建物按房屋現值加2成計價,並須扣除原已設定之抵押權金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被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不動產計值,應以扣除已設定之抵押權金額並衡量其他登記事項,尚不得以不動產之市價或扣除抵押權金額前之價值,認定已相當於應繳稅捐為由,申請部分塗銷禁止移轉登記或設定他項權利範圍。因此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接獲繳款書應如期繳清欠稅,如對核定稅捐有不服,可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切勿置之不理,否則除遭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保全之處分外,尚須繳納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遭移送強制執行,將造成困擾及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