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社團自有房屋如何徵免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經政府核准登記且不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社團,其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可以免徵房屋稅,但其受益對象如限於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就不能免稅了。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以促進公眾利益為目的之社團(包括財團法人組織及社團法人組織)其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經申請並由所轄稽徵機關核准後可免徵房屋稅,範圍包括與該社團辦公有關之會議廳、圖書室、廚房、員工餐廳、浴室、廁所、值日室,檔案室、貯藏室、講習室、值夜室、禮堂、文物儲藏室等。但為維護租稅公平,並確保其係以促進公眾利益為目的,上開社團如以屬性相同之行業、職業、產業或特定人員為主要受益對象,不論其是否從事公益活動,仍然不符合免稅規定。

該處進一步表示,公益社團如符合上開免稅要件,可由納稅人提示其為公益社團之證明文件,於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