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因公涉訟向所屬機關申請核發自行延聘律師之費用非屬該員所得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市某行政機關蔡先生電話詢問:該單位給付職員因公涉訟自行延聘律師之費用,是否應辦理扣繳?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相關規定,檢具事證向所屬服務機關申請核發自行延聘律師之費用,非屬該受領公務人員之所得,其所屬服務機關於核發該費用時,尚無扣繳所得稅或填報扣免繳憑單問題。【#663】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莊春妍 聯絡電話:(07)分機5215258轉6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