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薪資所得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市陳小姐來電詢問:渠為某行政機關員工,其服務單位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用3,500元,是否應課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國稅局表示:上開健康檢查費用雖係檢據限額補助,給付單位仍應將補助金額列併全年薪資所得申報扣(免)繳憑單。【#659】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莊春妍 聯絡電話:(07)分機5215258轉6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