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銷售接受信託之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之1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甲公司將其所有土地及其地上之建築物信託予乙君,乙君於信託期間銷售該信託建築物,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營業稅外並處3倍罰鍰。乙君主張其非營業稅法上之營業人,提起行政救濟,最後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乙君出售房地之交易過程,有移轉房地所有權及收取價金,核屬營業稅法所稱之銷售貨物及勞務,系爭房地雖經由信託登記將所有權移轉予乙君,惟其出售本質,與以營利為目的之一般商業行為並無不同。準此,乙君符合營業稅法所稱以營利為目的之私營事業,國稅局以乙君為營業人及納稅義務人,並無不合;又乙君未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國稅局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並無違誤。
該局呼籲信託案件之受託人如有前述情況,應儘速自動補申報並補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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