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申請於「境外當地」報廢者,公開與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申請報廢程序不同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申請於「境外當地」報廢者,公開與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申請報廢程序不同,請納稅義務人注意。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電話,其在境外分支機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應如何申請報廢程序。該局表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可按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而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則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本國或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一) 委託本國或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記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 (二) 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盤點與監毀之記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境外固定資產、原物料、及在製品申請報廢報備之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林則宇,電話:04-23051111轉7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