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不使用,應至監理站報停,以免多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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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規定,車輛不擬使用者,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之。如當年全期使用牌照稅已繳清者,其未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可向該局申請退還。至於未辨妥報停手續者,依稅法規定仍屬使用狀態,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提醒車輛所有人,為維護您的權益,車輛既已向監理機關登記領照,爾後因故不能繼續使用者,應儘速請向監理機關辦妥停駛(註銷)手續,以免多繳稅款。如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826969或該局工商稅科電話231600轉270~274洽詢,該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