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退稅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二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包括先購後售),可申請退稅。申請重購退稅,其條件必須符合一土地出售後二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土地二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三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四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五出售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及新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六)先購後售案件,應於重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該局請民眾特別注意,重購退稅案件每年辦理清查,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追繳原退還稅款。若仍有疑問,請打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250-254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