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存登記房屋,仍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並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誤以為未保存登記房屋沒有建物所有權狀,所以於申報遺產稅時可免列入遺產總額計算,以致於該類房屋常有納稅義務人已死亡多年,而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一直未申請變更為繼承人名義,其中又以免稅房屋,因無房屋稅單而不知申請者佔多數。
該局並進一步說明,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於納稅義務人死亡申報遺產稅時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稽徵機關房屋稅主辦單位於接獲遺產稅通報資料時,即會通知繼承人檢附拋棄書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等文件憑以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繼承人如未檢附拋棄書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等繼承相關文件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稽徵機關則憑遺產稅申報資料釐正房屋稅籍。
故該局呼籲民眾,繼承未保存登記建物時,切勿漏報遺產或不申報遺產稅,且務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辨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以免日後影響自身權益甚鉅。